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該原則要求新的法律(註意這裏的新法律通常指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舊的按舊規則辦理,新的按新規則辦理”,不得進行“秋後算賬”。
比如10年前,做A事件是沒有任何限制的,這個時候也不存在所謂的違法。但在10年後的今天,法律規定,無論是誰幹了A事件,都必須被拘留15天。這個時候,如果我在之前做了事件A,就不算犯罪,但是如果我在法律條文生效之後做了事件A,那麽我就要被拘留。
2.新法優於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但事件發生時,新法和舊法都已頒布。新法和舊法對此均有規定的,適用新法。
例如,李於2008年3月28日獲得每月工資,3月份支付工資,計算個稅,扣除2000元,這表明新法優於舊法,因為2008年2月29日之前的扣除額為1600元。
擴展內容:
新法與舊法適用的法理基礎;
舊法和新法的區分是以法律生效的時間為依據的。如果壹部法律或其規定生效較早,我們稱之為前法或舊法;如果壹部法律或其條款在後來生效,我們稱之為新法或後法。
所有的法律都是根據當時的社會關系制定的。隨著社會關系的發展變化,法律規範需要不斷修訂或更新。修改或更新法律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的是制定新的法律代替舊的,有的是在相關法律中作出新的規定,有的法律規範明確宣布廢止,有的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