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條匯票、本票出票時記載的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出票時記載的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適用支票付款地法律。第九十八條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適用行為發生地法律。第九十九條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第壹百條票據的提示期限、拒絕證明的方式和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第壹百零壹條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壹百零二條有下列票據詐騙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變造票據的;(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壹致的支票,騙取財物的;(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六)冒用他人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無效票據騙取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