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滿30周歲;
2.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三、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五、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符合條件後,需要提交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當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未婚婦女收養子女的法律規定:
1.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收養人應當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收養人應當沒有子女或者有特殊情況需要收養子女的;
4.收養人應當年滿30周歲;
5.遵守壹夫壹妻制,未婚女性收養異性子女要有適當的年齡差距;
6.不得剝奪或限制收養人的監護權。
綜上所述,未婚女性需要年滿30周歲,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有撫養能力,無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犯罪記錄,需要向當地民政局提交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收養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8條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