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管轄的案件範圍:
1.對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壹實施的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調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3.審查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監督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公證文書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對於經公證裁定不予執行的債權文件,當事人有權依據基礎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另行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公證的除外。第三十七條經公證的以支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在立案期間),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或者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申請復核。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公證書並予以公告,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處應當予以更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對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刑訊逼供犯罪、報復陷害犯罪、非法搜查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