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如“家族企業、個人發展、外出創業”等,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而且如果員工因為個人原因辭職,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否則,如果他們不辭而別或未達到法定通知期限,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2.如果員工是因為公司的違法行為而“被迫辭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踐中,有的公司克扣員工工資、停發工資、少發工資或拖欠工資,有的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中工作。為了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享有與公司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的特殊權利。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說的“被迫辭職”。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