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基礎不同: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基礎(設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紅方式自由度高,強制性法律規定不多);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自由度比較低,公司法強加了很多內容)。
2.法律人格不同:合夥企業不是獨立法人(企業財產歸全體合夥人所有,企業沒有獨立財產,不承擔獨立財產責任);公司是獨立法人(企業的財產歸企業所有,企業承擔獨立的財產責任)。
3.投資人的責任是不壹樣的: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叫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就是公司的錢不夠還債,合夥人也要把家裏的錢拿出來還債——妳當初投資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妳有多少);公司的出資人叫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即企業的錢不夠還債,股東不需要從家裏拿出錢來還債——當初投了多少,就算全賠了)。
4.規模:合夥企業的規模壹般不會太大,合夥人數量也不會太多;公司可以不斷發展壯大,甚至成為壹個龐大的“帝國”,合夥企業不可能發展到那麽大。?
5.稅收:與公司相比,合夥企業最重要的優勢是避免雙重征稅。?
6.適用行業:合夥企業適用於以人力資源為主要資產的行業(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管理咨詢、投資銀行);如果主要資產中有大量的實物(包括知識產權),則需要以公司的形式。
7、其他區別,涉及內容太多,可以參考兩個法律條文。
除了利弊:
合夥的優點:自由(或松散)——公司的缺點:強制(或規範);
合夥的弊端:無限責任——公司的好處:有限責任;
優劣不在於抽象的比較,而要具體個案具體分析,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定位。
(轉載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