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法律工作”主要包括:從事國家和地方立法工作;司法和檢察工作;公安、國家安全、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管理;律師;法學教學和研究工作;黨、政法委和政府部門的法律工作。
(1)“政府部門法制工作”是指縣級以上政府法制辦公室,不包括水利局、工商局等部門的政府內設機構法制辦公室(室)。
(二)“法學教研工作”是指在高等院校、學校、研究機構從事某些法律課程或法律問題的教學或研究工作,不包括在綜合行政部門的工作。
(三)“律師”是指取得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實習律師在取得律師執業許可證前的工作年限不計入法律工作經歷時間。
(4)在公證處、仲裁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法律部門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如公職律師執業證書等。)才算從事法律工作。法律工作經歷從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時起計算。
(五)在司法所、司法局、司法廳等司法行政部門工作的人員,其中擔任領導班子成員(主任、局長等。),可視為具有法律工作經驗,考慮到其職責會涉及監獄管理或勞動教養;其他人員應當掌握NPC法工委解釋中所列的工作部門,即必須從事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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