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終止執行:
1.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裁定準許。
2.實現已完成。
3.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
5.被執行人喪失勞動能力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6.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債務人下落不明。
7.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總而言之:
有上面提到的幾種情況終止執行。當這些情況發生時,執行程序將無法進行,法院將決定終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執行完畢。
(三)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6)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