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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後如何計算報廢年限?

壹般由營運轉為非營運的車輛報廢年限為八年。

通常營運車輛的使用年限是八年,所以非車輛的使用年限是八年。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以及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車輛報廢申報流程如下:

1.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並加蓋所有人印章;

2.然後到登記處應聘崗位,開具並填寫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選擇符合要求的回收企業分解車輛;

4、汽車主機變更表、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汽車分解照片,經機動車檢驗崗位核對並簽字和回收號牌後,報登記審核。

綜上,非營運車輛報廢年限為8年,非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通常所說的“出租車轉非車輛”主要是指淘汰出租車,轉為本地牌照。轉為本地牌照後,使用年限仍為8年,自出廠之日起強制報廢8年。沒有年審,也沒有延遲退休期。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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