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征收的壹種稅。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的個人,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只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可以分為月征收和年征收。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所得、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按年納稅,其他所得應納稅額按月納稅。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法》列出了被征稅的個人所得稅,包括:工資薪金、薪金所得。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及其他與就業或受雇有關的收入。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