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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的資格有什麽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1。有充分證據證明隱名股東已實際出資或認繳出資;

2.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知道實際出資人出資的;

3.公司承認行使其作為實際股東的權利;

4.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衍生收購股權後,公司未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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