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6和18的職責分別如下:
(1)已滿14周歲的人,犯嚴重罪行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6周歲的,對全部違法行為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處罰;
(3)已滿18周歲者,負全部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2.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界限是16還是18?
完全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年齡達到16的人,智力和體力都有了相當的發展,有了辨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法律應該要求他們為自己所有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不適用死刑,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