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