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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參加公訴需要到場嗎?

如果公訴案件沒有原告,則由公訴機關即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受害者和他的律師都可以出席審判。但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庭。公訴人是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在中國,刑事案件壹般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作為原告,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稱為自訴。公訴人是訴訟中的原告,但他不是壹般的原告,因為他還承擔著法律監督的任務。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在刑事訴訟中,即使被害人原諒了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並明確表示不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為這是國家的事情,不是被害人自己的事情,不能完全自由處置。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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