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參考立法法。
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法律解釋權屬於NPC常務委員會。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NPC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
(a)法律規定需要進壹步澄清;
(二)法律制定後,新的情況需要明確的。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NPC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
第壹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規定,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初衷。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請求或者制定或者修改有關法律的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不得就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