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壹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公司註冊資本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第壹百九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按期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