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出差住宿費標準清單》、《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五條財政部按照地區、層次、分項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和消費水平變化適時調整。第十二條財政領域要制定住宿費限額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和消費水平,提出所在城市(省會城市、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住宿費限額標準, 並報給了財政部第十三條部長級及相當職務的人住普通套房,司局級及以下的人住單間或標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與其職務等級相對應的住宿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酒店住宿。第十七條財政對部分地區制定夥食補助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並參考所在城市公務接待、會議和用餐標準,負責提出夥食補助標準,報財政部。財政部統籌研究並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統壹下達中央單位工作人員赴有關地區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用按交通工具等級、訂票費、核定簽退費、交通意外保險費報銷。住宿費在標準限額內憑發票報銷。夥食補助費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中轉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按照當天最後壹個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不按規定支付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