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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的報廢期限

政府機關、單位車輛依法報廢15。

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公務用車可以更新;續展期滿後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公務用車按規定更新後,可采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處置。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以下是公務車輛的報廢年限:

1.車輛未達到交通管理部門年檢標準,經環保部門檢驗不合格的;

2.車輛使用年限超過10年;

3.車輛行駛超過40萬公裏。

其他車輛的報廢年限為:

1,出租車小微型8年;

2.大中型旅遊和公路客車為15年;

3、非營運大中型汽車20年;

4.微型貨車12年;

5、重型、中型、輕型貨車15年;

6、半掛牽引車15年;

7.非營運小型和微型汽車沒有使用年限。15年後,每年必須檢驗兩次。失敗了就報廢。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公務用車可以更新;續展期滿後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公務用車按規定更新後,可采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處置。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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