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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務員不適用勞動法?

法律主觀性: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屬於勞動合同法所說的勞動者,不適用勞動合同法:1。公務員和依法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務員的行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國家權力不能成為合同的客體。我國目前采取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分別立法的模式,公務員的勞動關系由公務員法等法律調整。《勞動合同法》也不適用於比照適用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如工青婦等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2.農村勞動者(或農業勞動者和農民)農民屬於勞動者的範疇是毫無疑問的,但是農民的勞動關系是否受勞動合同法調整是有爭議的。目前的立法態度是,農民工通過家庭承包確定權利義務,農民與村民委員會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但《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仍應是鄉鎮企業職工或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與相應的企業、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3.現役軍人肩負著維護祖國和人民安全的重任,這是符合服役條件的公民應盡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不適用於現役軍人。4.家政保姆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各國不盡相同。有些國家規定適用家政保姆,但大多數國家規定不適用家政保姆。我國規定家政保姆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學生在校期間,從事的是壹般的兼職,但不能以勞動為職業。他們和用人單位的關系是雇傭或勞動關系,不是勞動!閱讀!

法律客觀性: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公務員、參照執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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