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行政機關公務員已被依法判處刑罰、撤職、辭去領導職務的,應當依法受到處分。行政機關將根據其違法違紀的事實予以處罰。行政機關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應當依法懲處。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