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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特征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特征;

第壹古典自然法學派是西方法哲學學派的起源,自然法的歷史和西方法律思想的發展壹樣長,所以最好通過系統全面的比較對自然法有更深刻的認識。

第二古典自然法學派強調自然法的特征。與實體法相比,自然法是獨立的,它可以有效地識別那些實在法是否正當化。

第三古典學派的自然法有壹定的歷史局限性,因為它是以資本主義私有制為基礎的。第四古典自然法學派體現了人權觀念的發展。

古典自然法學派是以強調自然法為特征的法學流派。

它產生於17世紀至18世紀的歐洲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主要代表人物有荷蘭的格老秀斯和斯賓諾莎,英國的霍布斯和洛克,意大利的貝卡利亞和法國的孟德斯鳩。

它強調人的理性、人性和人權,主張依據自然法制定法典,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的原則。認為人類壹直在追求享樂主義和功利主義,追求快樂,回避痛苦。

在17和18世紀的反封建啟蒙運動和革命鬥爭中,以強調自然法為特征的法學派代表了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自然法學派。

因此,自然法的“古典”學派被稱為區別於其他時代(古代、中世紀或20世紀)的自然法理論,並表明自然法理論在17和18世紀最為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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