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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如何規定工作時間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0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不定時工作制工作時間上限:勞動者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彈性工作時間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它原本是壹種工作時間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工人的工作時間不能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而受到固定時間的限制。工作時間的計算方法: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節性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65438+2月=20.83天/月。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

每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勞動者按小時計酬,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衍生問題:

勞動法2n的報酬是多少?

2N補償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1是指通知付款。即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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