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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已經在警察局呆了超過48小時了。該不該拘留?

法律主觀性:

拘留超過48小時不算嚴重。但是,拘留後不將被拘留者送到看守所羈押超過48小時,是嚴重違反法律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壹般為三日至三十七日,但是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的人送到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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