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 * *有協助調查執行義務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
(二)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通知書後,拒絕協助查詢、凍結、劃撥存款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這壹項稱為“全包條款”,也稱“變通條款”,是指單位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不在前三項所列範圍內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對該單位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
(二)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通知書後,拒絕協助查詢、凍結、劃撥存款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這壹項稱為“全包條款”,也稱“變通條款”,是指單位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不在前三項所列範圍內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對該單位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