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書面材料。離職證明丟失後壹般的補辦流程是:1。離職的公司需要當時與公司簽訂的離職證明復印件;2.因為離職證明有三份,壹份給公司,壹份給自己,壹份給個人檔案;3.如果沒有復印件,也可以要求公司補辦離職證明;4.如果員工的個人檔案也在他工作的當地,公司很可能會把應該及時歸檔的那壹份保存起來,可以轉移到檔案存放的地方進行復制。離職證明目的: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2.證明辭職是按正常程序辦理的;3.被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救濟或者申請新的職位;4.可以用來轉移職工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