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是法國、日本、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以及中國澳門和中國臺灣省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公序良俗原則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運用,在民事審判中具有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多次提到公序良俗。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第10條規定,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於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第153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擴大信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公民的社會生活和交往日益繁榮和復雜,這是適用公序良俗原則的社會基礎。公序良俗來源於民事法律調整的固有缺陷,即民事社會生活交往的廣泛性、復雜性和不穩定性與法的不竭性之間的矛盾。
民法之所以需要規定公序良俗原則,是因為立法不可能預見所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福利和道德秩序的行為並作出詳細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公序良俗原則的設立是為了彌補禁止性規定的不足。壹方面,限制私權,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另壹方面,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做出判決。因此,各國都將公序良俗等道德引入民法,成為現代民法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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