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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辦理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1.自然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代理證書;

3.申請公證的文件;

4.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

5、與申請公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告知其在公證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通知的內容、方式和時間應當記錄存檔,並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將辦證信息錄入國家公證管理系統,加強公證流程管理,方便當事人查詢。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完成後,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金額不壹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足手續。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在審查過程中,公證機構對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疑問,認為當事人的說明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整或者有疑問的,可以要求當事人作出說明或者補充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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