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公證機構。公證法第七條公證處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市轄區設立。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多個公證處。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公證法》第五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
法律主觀性:
公證處不是由任何單位辦理,而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其職能是提供公證服務,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公證處需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設立公證機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2.有固定的場所;3.有兩個以上的公證員。公證員需要通過相應的法律考試,取得相應的證書。4 .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