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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的意義和作用

法律分析:1。公證的含義:“證明、服務、溝通、監督的作用是預防和減少糾紛,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證的目的及其法律特征,公證的意義在於:通過證明無爭議的法律行為、法律事件和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非訴訟活動,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消除各種糾紛隱患,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防患於未然。公證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對督促當事人認真履行義務,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維護社會安定團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2.公證書有三種效力:(1)證據效力。所有公證書都具有法律證據效力。因為公證是為了確認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壹旦發生糾紛,公證書就成為具有很強證明力的特殊書證。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的效力。

公證書在法官認為沒有疑問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明事實的證據。

(2)執行力的有效性。我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對於追償壹定金額的貨幣或者貨物的債權文書,經審查債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對債權本身不存在爭議。當債務人應當履行、可以履行而不履行時,公證處可以出具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這種證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法律效力。法律行為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需要公證,是法律行為生效的條件之壹。不進行公證,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公證活動,保障公證員和公證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預防糾紛,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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