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證書有三種效力:(1)證據效力。所有公證書都具有法律證據效力。因為公證是為了確認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壹旦發生糾紛,公證書就成為具有很強證明力的特殊書證。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的效力。
公證書在法官認為沒有疑問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明事實的證據。
(2)執行力的有效性。我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對於追償壹定金額的貨幣或者貨物的債權文書,經審查債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對債權本身不存在爭議。當債務人應當履行、可以履行而不履行時,公證處可以出具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這種證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法律效力。法律行為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需要公證,是法律行為生效的條件之壹。不進行公證,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公證活動,保障公證員和公證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預防糾紛,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