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書的有效期如下:
(1)證據效力。所有公證書都具有法律證據效力;
(2)執行力的有效性。對於收回壹定金額款項或者貨物的債權文書,經審查,債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對債權本身沒有爭議,債務人應當履行、可以履行和不履行時,公證處可以出具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
(3)法律效力。法律行為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需要公證,是法律行為生效的條件之壹。不進行公證,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二、申請公證需要滿足什麽條件?
申請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公證申請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法律關系;
2.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由本公證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