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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有什麽用?難得不公證就不承擔法律責任,還是可以鉆法律的空子?

公證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服務功能。公證機構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在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公證業務和相關法律事務,審查當事人的公證申請,以獨特的方式滿足當事人的需求,在直接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的同時,發揮對社會的引導和服務作用。

通訊功能。公證是民事交往、經濟交往和國際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證書的效力不受人員、行業、職業、級別、地域等因素的影響。它是國際公認的、高度可靠的法律文件,是民事主體之間增進相互理解、建立互信的重要工具。

證明角色。公證書的業務範圍非常廣泛。壹份經過受理、審批等多道程序出具的公證書,可以為當事人依法成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以及依法進行的各種經濟、民事活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實可靠的證據。

監督角色。公證可以促進公證當事人在開展相關民商事活動中誠實守信,制止欺詐和虛假行為的發生,督促公證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實施法律行為,盡可能避免損失,保障利益安全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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