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證處是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證的活動機構。根據《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
公證處原本是司法行政部門下的壹個部門,性質是司法行政單位的壹部分。公證業務屬於司法行政業務,公證員屬於司法行政工作人員,身份是國家公務員。他們單位的編制,人員和經費都是國家行政機關編制。
1979之前,我國公證系統基本癱瘓,1979之後逐漸恢復。公證制度恢復以來,公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在經濟建設、社會生活和對外交流中發揮了壹定的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經濟活動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公證體制或制度已不能適應快速發展的社會經濟形勢的要求,公證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