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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必須監視和隱瞞家庭事務。家庭財產的後果有多嚴重?

壹萬名領導幹部需要簽署“承諾書”,申報“家庭事務”和“家庭財產”,要求公職人員申報財產等個人事項,這是很多國家的通行做法。中國的集中探索和實踐,主要依據是2008年5月中國國務院修訂發布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按照規定,我國舉報的主體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據統計,年全國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幹部有1萬人。按照要求,今年填報需要簽署壹份“承諾書”,保證內容已經和家人仔細核對,承諾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在舉報內容上,我國要求領導幹部舉報的事項多達14項,舉報表格要由舉報人本人填寫。其中,與“家事”相關的有8項,主要包括本人婚姻變動、配偶子女從業情況;與“家庭財產”相關的有六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財產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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