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兩個以上公職人員違法的,應當根據各自的作用和法律責任,分別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有關機關、單位、團體和集體作出決定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壹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分:
(壹)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行政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
(三)舉報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 * * *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還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