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章程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的,無效,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由代表二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則該條款無效,因為違反了《公司法》三分之二表決權通過的規定;如果公司章程只是改變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公司章程的效力不應被否定,如股東大會的通知、表決權的行使、股東大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等。對於這些問題,公司可以通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來改變《公司法》的規定。本章程與《公司法》不壹致時,以本章程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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