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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民事判決書的理由部分應該陳述什麽?

第壹百三十八條應當說明理由: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第七款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民事判決的正文,即判決結果,是人民法院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援引的法律,對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的實體性決定。

判決書正文是法院判決書的具體內容,是整個判決書的落腳點,也是文書最重要的核心內容。法官能否依法正確、合理地表述判決的主要文本,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決定著整個判決的質量和法官對案件的處理,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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