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把證據交給法庭。發現虛假訴訟的證據或者線索,被執行人應當及時向法院報告。
3.向警方報案。虛假訴訟犯罪是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對涉嫌犯罪且屬於其管轄的犯罪,不允許他們推卸舉報責任。
4.向檢察院投訴。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有監督權,可以通過再審、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法院的錯誤判決和裁定進行監督。
5.向監察機關舉報。發現被執行人有虛假訴訟行為,法官在此過程中有違規操作行為,可能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向監察機關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情況作虛假證明、鑒定人、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