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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軟條款?軟條款有多少種?

壹、軟術語的定義:

軟條款,在我國有時稱為“陷阱條款”,是指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中增加壹項條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交貨。根據這壹條款,申請人(買方)或開證行隨時擁有單方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即買方完全控制了整個交易,受益人處於被控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決於買方的意願。另壹方面,軟條款也是指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壹些隱性的“陷阱”條款,使受益人(出口商)在信用證操作中處於完全被動的地位,而申請人或開證行可以隨時誘捕受益人,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

二、軟條款的類型:

常見的軟條款大致可以歸納為四種類型:

1可偽裝信用證條款:當開證行未能滿足某些條件時(如未收到對方的匯款、信用證或保函等。),它可以隨時利用該條款單方面解除其擔保付款責任。

臨時不生效條款:信用證開出後不生效,直到開證行另行通知或修改後才生效;

申請人說了算:信用證規定了壹些條款,沒有申請人的指示,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如果交貨需要申請人通知,運輸工具和啟運港或目的港需要申請人確認。

4零信用證;信用證開出的時候沒有金額,只能通過修改增加來收取,沒有實際的現金支付。帶有無效條款的典型軟條款信用證。通常可以用幾個字“不”來概括。即開證行不通知生效、不出具修改書、不出具證明或收據、不來驗貨、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並往往附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的履約保證金的字樣,其中很多早就在證書之外的合同中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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