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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

法律解析:我國兵役征集辦法是每年在全國征集服現役的人數、範圍、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命令規定。通常收集工作壹般是壹年壹次。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其征集程序包括兵役登記、體檢和政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壹條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軍委)發布命令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建征兵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兵工作。

第十二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22周歲前仍可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征集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主動,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第十四條在征兵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被征集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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