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限制分別為1歲、6歲和14歲,即1歲以下的嬰幼兒和14歲以下的6歲以上兒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執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決定若幹問題的答復》的通知第八條規定:
如何劃分嬰幼兒和兒童的年齡界限?
《決定》和本答案中提到的“子女”是指14周歲以下的人。其中,嬰幼兒為1周歲以下,嬰幼兒為1周歲以上6周歲以下。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如何劃分嬰幼兒和兒童年齡界限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3月31《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關於嬰幼兒、嬰幼兒、兒童的年齡劃分:
壹歲以下的嬰兒應視為嬰兒,壹歲以上六歲以下的兒童,六歲以上十四歲以下的兒童。辦理強奸幼女案件,幼女的年齡適用刑法第139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均為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