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律師法》於2008年6月6日生效。根據新《律師法》第15、16、20條的規定,我國律師事務所有三種組織形式:合夥制、個人制、國有資產制。
合夥律師事務所和法律顧問處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律師開辦的私人事務所是改革開放過程中新出現的,他們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他們所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是沒有區別的。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律師事務所原則上設在縣、市、市轄區,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擴展數據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章律師執業條件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壹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執業申請書;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通過實習考試的材料;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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