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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大革命頒布的法律文件

人權宣言。

《人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布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是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宣布了人權、法治、自由、分權、平等和保護私有財產等基本原則。

德國學者耶利內克認為《權利法案》是基於美國各州憲法的《權利法案》,甚至是“基本上照搬北美各州的《權利法案》”,法國學者埃米爾·布特米認為《權利法案》是法國文本,是法國原創,無論是《權利法案》還是《英國權利法案》都源於歐洲的“18世紀精神”。

具體規定:

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政治綱領。簡稱人權宣言。1789於8月26日被法國制憲會議通過。作為序言收錄在1791的憲法中。

除前言外,全文為***17。主要規定如下:人人生而自由,權利平等,享有自由、私有財產、人身不可侵犯和反抗壓迫的權利;享有言論、寫作和出版自由,其行使僅限於保證其他社會成員也能享有同樣的權利。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只有在給予補償時才能取得私有財產權。

主權屬於人民。根據分權原則,任何團體或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未明確授予的權力。法律是公眾意誌的體現,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每個人都有直接或間接參與立法的權利。沒有司法機關的命令,不得逮捕任何人。

提出、發布、執行或指示他人執行任意命令的人應受到懲罰,但抗拒合法傳喚或扣押的人構成犯罪。承認法律不溯及既往和無罪推定的原則。官方職位和地位對中產階級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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