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交通事故?
1,主要要件,即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行為人和參與交通活動的人;
2、行為要件,即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事故;
3、主觀要件,作為主要的人有過錯,或者屬於行為人不能預見的事故;
4.後果要素。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車輛和物品損壞等後果;
5.特殊要求。所謂特殊要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質分為車輛要件和道路要件。交通事故的壹方必須是車輛,車輛必須在道路上行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乘坐或者運送物品以及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法律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2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