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2年;
(五)改造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其他相關規定:
1.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書。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查看情況,並在保修規定的時間內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出現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時,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所有權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安全防範措施;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