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商業保險為主體的社會保障體系,如車險、人身險、健康險等;
3.非政府組織擔保體系,如紅十字會和各種基金;
4.以集體和個人名義捐贈形成的保障體系;
5、國際組織、國家等在特殊時期或特殊事件中的援助、捐贈、支持等活動形成的保障體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應由第三方承擔(3)應由公費醫療承擔(4)境外醫療。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醫療保險條例》第二條城鎮下列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壹)企業及其職工;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無軍人身份的部隊及其職工的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