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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藥事管理與執業藥師條例:商業賄賂暫行規定

禁止商業賄賂暫行規定

商業賄賂、回扣和折扣的定義

1.商業賄賂: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2.商業回扣:本規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秘密返還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商品價款的壹定比例。

3.商品折扣:本規定所稱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按壹定比例扣除價款和支付價款後按壹定比例返還兩種形式。

2.以行賄或受賄論處的行為。

1.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

2.經營者不得在商品交易中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附送現金或者物品。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廣告禮品除外。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視為商業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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