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