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2.期限屆滿,印章可以續展壹次。延期應當經原作出查封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期限屆滿前五日內,應當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送交有關部門協助。續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3.案情重大復雜,確需續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在期限屆滿前五日內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每次續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4、封存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封存自動解除。
5.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續信決定告知有關當事人。
續封是指法院查封了壹處房產,到期後繼續查封。房地產印章的更新是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沒有限制續期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即查封、凍結、凍結的續期期限可以保持不變。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查封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壹次,續封應當經原作出封存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期限屆滿前五日內,應當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送交有關部門協助。續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案情重大復雜,確需續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在期限屆滿前五日內重新作出查封決定和協助查封通知書,每次續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封存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封存自動解除。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續信決定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