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是:建設單位委托工程監理應當訂立書面監理合同,發包人在實施工程監理前,應當將委托監理單位的名稱、資質等級、監理人員、監理內容、監理權限等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設工程承包人。監理人應當負責對承包人的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並對未按規定對應當監督或檢查的工程進行檢查而給施工單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規模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商在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監理人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