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
(2)從實際出發,遵循自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
(3)堅持科學性和民主化,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4)堅持統籌規劃,加強各種規劃之間的銜接與協調;
(五)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